{"error":false,"id":["02016:02016:2025-12-02-修正:6"],"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市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n　　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公路路線系統。","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訂市道與省道及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之路線歸屬。\n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簡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13-06-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