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25-12-02-修正:88"],"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88,"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公路經營業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營業。\n　　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經改正、改善仍與原計畫不符或仍經營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88","立法理由":"一、鑑於原條文第十五條係規定申請公路經營業時應具備之必要書件，若有不符，可請申請人補正，應無加以處罰之必要，另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爰配合修正之。\n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列違反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處罰規定移列第一項，並修正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經改正仍與原計畫不符者，除依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另將罰鍰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以符實際。\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