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25-12-02-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91,"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n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91","立法理由":"一、考量公路設施遭擅自駕駛車輛通行，可能造成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使人民生命財產蒙受損失，為發揮法律之嚇阻效用，爰修正本條文，列為第一項，提高罰鍰金額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n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說明二。","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23-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