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25-12-02-修正:94"],"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94,"條號":"第七十四條之二","內容":"對於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n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n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重要公路設施及設備之範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94","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23-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