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4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8-01-24-制定","順序":49,"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迴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n　　一、行經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平交道者。\n　　二、行經圓環路口未依規定繞行圓環者。\n　　三、不依禁止迴車標誌指示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8-01-24-制定: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