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7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8-01-24-制定","順序":73,"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父母或監護人疏縱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在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嬉遊者，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8-01-24-制定:7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