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9-01-14-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9-01-14-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汽車在實施年度檢驗後，如引擎、底盤、電系、車門及其他部分損壞而不修復，行駛時顯有危險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者，責令報廢。","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9-01-14-修正: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68-01-2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