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9-01-14-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9-01-14-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爭道競駛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上駕車與他車並行者。\n　　二、在四線道以上道路駕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者。\n　　三、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n　　四、駕車行駛人行道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9-01-14-修正:4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68-01-2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