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9-01-14-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9-01-14-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辦理手續，逾期一個月者，得依左列規定處理：\n　　一、原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n　　二、原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之。\n　　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9-01-14-修正:6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68-01-2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