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9-01-14-修正:8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9-01-14-修正","順序":81,"條號":"第七十五條","內容":"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n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n　　不服第二項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9-01-14-修正:8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