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順序":22,"條號":"第二十條","內容":"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法條編號":"02017: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