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9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順序":92,"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車爭道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2017: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9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