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四條","內容":"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n　　一、號碼不依規定位置懸掛者。\n　　二、牌照遺失或損壞，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領者。\n　　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n　　四、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而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