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內容":"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吊銷其牌照。\n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