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而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三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