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43,"條號":"第四十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4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