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道路上以超速、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等危險方式駕車，或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4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