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n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n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n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n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n　　五、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溼他人身體、衣物者。\n　　六、會車及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n　　七、在未劃有中心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慢行者。\n　　不遵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因而肇事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4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