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n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n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48","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