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順序":52,"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依規定在彎道、狹路、陡坡、橋樑、隧道、圓環、單行道、快車道等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倒車者。\n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者。\n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52","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n　　二、第二款首句刪除「或手勢」三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