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6-12-31-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6-12-31-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但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各該條款罰鍰最低額，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n　　前項罰鍰繳納處理程序及繳納機構，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6-12-31-修正:1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內「應於十日內」修正為「應於十五日內」並作文字修正。\n　　二、第二項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