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6-12-31-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6-12-31-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6-12-31-修正:21","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n　　二、除作文字修正外，並增訂汽車不依本條規定申請臨時檢驗而行駛者，除處罰鍰外，並責令其檢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