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6-12-31-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6-12-31-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6-12-31-修正:29","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n　　二、末句加上「逕行」二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