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6-12-31-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6-12-31-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6-12-31-修正:42","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