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6-12-31-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6-12-31-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6-12-31-修正:46","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n　　二、汽車超速於第四十條已有處罰規定，爰將前段之「超速」二字刪除，後段並增訂「或以其他方式」六字，以利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