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6-12-31-修正:9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6-12-31-修正","順序":92,"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n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n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n　　三、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6-12-31-修正:92","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並作文字修正。\n　　二、增訂第三款，禁止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