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6-12-31-修正:9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6-12-31-修正","順序":95,"條號":"第八十五條","內容":"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運送人、租用人或使用人，亦適用之。\n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n　　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n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6-12-31-修正:9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均未修正。\n　　二、汽車為動產，其所有權之移轉，非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之汽車所有人違規被取締處罰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時即規避執行而將車輛移轉過戶、質押、或出租於他人，監理機關又無權禁止其申辦異動，爰參照航業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公路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立法例於本條增訂第四項，以杜流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