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7-04-08-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7-04-08-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7-04-08-修正:62","立法理由":"一、提高罰鍰，加重處罰，以確保車道之順暢，並刪除「在中途」三個字。\n　　二、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