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7-04-08-修正:9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7-04-08-修正","順序":96,"條號":"第八十五條之一","內容":"汽車駕駛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但其違規計點，均以一次核計。","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7-04-08-修正:96","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n　　二、交通違規狀態持續不改正者因無得連續舉發之明文規定，致民眾常以已獲有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資為不得重複處罰之藉口，爰增訂本條，以杜流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