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9-03-30-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9-03-30-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9-03-30-修正:22","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