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9-03-30-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9-03-30-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n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n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9-03-30-修正:26","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