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10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1-01-02-修正","順序":102,"條號":"第八十五條之二","內容":"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n　　前項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1-01-02-修正:10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明定，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執行時機及必要時之處理。\n　　三、第二項明定領回車輛之條件，俾資遵循。","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