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1-01-02-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1-01-02-修正:29","立法理由":"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