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1-01-02-修正","順序":57,"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迴車者。\n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者。\n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n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者。\n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1-01-02-修正:57","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n　　二、第二款之「劃有黃色中心標線之路段」修正為「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以符實際。","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