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1-01-02-修正","順序":91,"條號":"第八十條","內容":"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n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n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1-01-02-修正:91","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並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