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2-06-07-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2-06-07-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條","內容":"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2-06-07-修正:14","立法理由":"一、在首句中「行人」下加「道路障礙者」五字。\n　　二、一般刑事案件，依法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其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犯，依法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辦理，軍人應移送軍事機關處理，特修正之，以利警察機關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