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2-06-07-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2-06-07-修正","順序":60,"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n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n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n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n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n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n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2-06-07-修正:60","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n　　二、第一款刪除「或表示手勢」五字，並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