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2-06-07-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2-06-07-修正","順序":83,"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一百元罰鍰，禁止其通行，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2-06-07-修正:8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句中之「行車執照」修正為「證照」以符實際，又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n　　二、第二項刪除，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