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2-06-07-修正:8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2-06-07-修正","順序":85,"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2-06-07-修正:85","立法理由":"配合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行車執照」修正為「證照」以符實際，又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