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2-12-13-修正:10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2-12-13-修正","順序":101,"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n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n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n　　三、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2-12-13-修正:101","立法理由":"修正罰鍰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