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2-12-13-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2-12-13-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三條","內容":"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n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n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者。\n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2-12-13-修正:18","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增列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n　　二、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