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2-12-13-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2-12-13-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請領臨時通行證隨車攜帶，而其駕駛人未具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2-12-13-修正:44","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n　　二、後段增列「並禁止其行駛」，以維行車安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