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4-04-09-修正:10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4-04-09-修正","順序":106,"條號":"第八十五條之二","內容":"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n　　前項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4-04-09-修正:106","立法理由":"為促使受處分人能迅速主動到案接受裁罰，並對違規人能即時給予處分，以達嚇阻作用，第二項末增列「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2-06-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