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4-04-09-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4-04-09-修正","順序":13,"條號":"第九條之一","內容":"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4-04-09-修正:1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有關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本條例尚未處結者，公路監理機關於其辦理各項登記或核發號牌執照等，應請其就違規案件先予清結之規定，因涉及限制人民之權利並增課人民之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訂於本條。\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2-06-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