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4-04-09-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4-04-09-修正","順序":35,"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罰外，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4-04-09-修正:35","立法理由":"罰鍰加重處罰，以加重汽車所有人之責任。","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