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4-04-09-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4-04-09-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n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n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沒入該車輛。\n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4-04-09-修正:55","立法理由":"一、增訂吊扣牌照之處罰。\n　　二、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