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4-04-09-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4-04-09-修正","順序":69,"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4-04-09-修正:69","立法理由":"第二項修正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或逕行為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