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5-11-22-修正:11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5-11-22-修正","順序":114,"條號":"第九十條之一","內容":"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5-11-22-修正:11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明訂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之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