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5-11-22-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5-11-22-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n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n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5-11-22-修正:66","立法理由":"一、本條所定罰鍰數額於七十年修正時，雖已就六十四年修正條文所定上下限均提高為二倍，惟目前經濟情形已有變更，原條文所定罰鍰數額仍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其罰鍰之上下限均提高為二倍。\n　　二、第二項後段規定移列第一項序文。\n　　三、第二項前段規定刪除，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