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5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5-12-09-修正","順序":58,"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n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n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n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n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n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n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5-12-09-修正:58","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n　　二、有關減速慢行，其定義不明，有違明確性原則，且本條規定之其他要件甚為模糊，執法上之爭議甚大，爰修正規定不明確之條款，並為次序條整。\n　　三、原條文各款均為汽車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之規定，惟第二款後段為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規定，為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除加強取締未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法車輛外，應將現行條文第二款後段之規定單獨移列為第二項，且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如此修法、執法雙管齊下，才能樹立行人穿越道的安全性和權威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